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委教育〔2019〕1号
《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9月22日
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
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福建省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部署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强化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到2020年,全省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比例原则上达到50%,学前教育普惠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40%。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形成,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整体提升。
到2035年,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幼儿园布局与办园结构
各地要统筹城镇化改革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考虑人口规模、分布变化趋势,结合现有公办民办幼儿园布局,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建设,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避免出现超大园额、超大班额现象。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选择性需求。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拓宽途径加大资源供给
1.大力加强公办园建设。2019年至2020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公办园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级以上财政每年补助各地通过新建改扩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改造、扶持办园等方式新开工建设200所公办园,加大对基础薄弱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政府特别是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地方,要在落实省级补助项目的同时,自筹资金每年新建一批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军队停办的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2.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举办等环节监督管理。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城镇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专项治理,按照中央和省里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整改到位。
3.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园。各级政府要落实普惠性民办园在财政、用地、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投资、普惠办园”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各市、县(区)要按照省级加强普惠性民办园认定与管理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实际,制定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具体标准,出台具体方案,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园。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军区保障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1.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建立与公益普惠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制定本地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定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普惠性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省级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并将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与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纳入奖补范围。各地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省级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各地要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收费偏低的地方要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合理调整。依法加强对民办园价格行为监管。
2.完善资助制度。对接受普惠学前教育的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烈士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免除保教费,并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原则上为在园幼儿数的3%),按同一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教职工配备和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教师总量,严格依标配备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鼓励无法增编地区率先探索实行幼儿园“人员控制数”管理。鼓励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餐饮等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园按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2.依法保障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特别是乡村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规范编外教师管理,努力做到编内编外同工同酬。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工资收入,并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在有关教师评选表彰项目中,对学前教育予以单列评选。
3.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办好幼儿师范高等院校,支持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水平综合性高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完善培养层次,扩大招生规模。到2020年,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年招生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适度发展教育硕士(学前教育)专业学位教育。建立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和保障体系。严格师范专业准入,不再批设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已开设的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培养保育员。健全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五年一周期全员轮训,推进名师名园长培养工程,以县为主加强保育员队伍培训。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五)完善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与指导队伍。健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办园行为日常督导。建立幼儿园诚信制度,对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给予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加强源头和过程监管。各地要细化完善幼儿园审批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准入管理制度,落实新设立幼儿园招生前卫生保健评价制度。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
3.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会商研判、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街道(乡镇)、村居组织幼儿园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园长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安全专干与设施设备配备,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教师、幼儿及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幼儿园举办者按规定为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健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六)规范发展民办园
1.稳妥实施分类管理。省级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从财政投入、税费优惠、收费政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各级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底前,要稳妥完成治理。
2.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营利性民办园还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上一年度报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社会资本投资办园、民办园禁止上市等方面管理和审批有关规定。同时,对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营利性民办园,当地教育部门要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应急厅,省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福建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深化保教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指南。建立实施乡村小规模学校附设园(班)精准帮扶机制。完善学前教育保教改革项目园培育机制。落实国家《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落实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和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健全幼儿健康档案。严格控制使用电子产品,保障幼儿视力健康。
2.推动“总园+”办园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各地以优质幼儿园为总园,通过自办分园、加盟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周边普惠性幼儿园,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集团化发展格局。深化学前教育“片区管理”改革,探索以乡镇中心园为主干,以村办园和中小学附设学前班为分支的镇村一体化办园模式,扩大优质资源供给。
3.完善教研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建立基于教学成果的教研人员准入机制,充实、增强教研力量。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构建园本教研与区域教研相互衔接的教研体制。
4.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省级根据国家“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强化卫生保健要求,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质量评估检测体系。加强幼儿园保教资源监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市县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
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幼儿园党建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年检评估重要内容,推进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做到与保教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二)坚持政府主导。省、市政府加强学前教育统筹管理,推动出台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办园标准,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县级政府要履行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规划,推进公办园建设,扶持民办园发展,落实幼儿园用地、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幼儿园保运转相关政策,加强幼儿园监督管理和保教工作指导,确保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支持办好本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先行、规则完善、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确定发展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加强宣传引领,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考核问责。各级党委、政府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督查工作重点,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省级建立专项督导机制,加强对各地普惠性学前教育普及情况、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